FB体育app下载官网(中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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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体育app下载官网(中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湘城院政[2003]77号

(2003年5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备采购及维修工程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按《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符合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实行学院自主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之间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之间的。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符合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可不进行招标,由规划基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共同确定承包单位,报分管院领导审批,院长审定。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万元至十万元之间的。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符合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由规划基建处组织实施,报分管院领导审定。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万元以下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万元以下的。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招标范围,但在时间上来不及招标的项目,由规划基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共同审查,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可不进行招标。

第三章 招标、投标、标底编制

第十条 凡符合第五条规模标准的建设工程,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对于符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不宜进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招标范围的建设工程,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的组织形式:对于我院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可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进行自主招标;对于我院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需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且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中予以申明。审查内容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条为准。

第十四条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应重新招标。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较多时,招标人应按以下方式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之间的,由规划基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共同提出选择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院长审定;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之间的,由院长办公会议确定;

(三)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五百万元的,由院党委确定;

(四)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十万元至三十万元之间的,由规划基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共同提出选择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院长审定;

(五)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三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之间的,由院长办公会议确定;

(六)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由院党委确定;

(七)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十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的,由规划基建、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共同提出选择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院长审定;

(八)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由院长办公会议确定;

(九)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由院党委确定。

第十五条 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 对于有必要设标底的工程项目,由规划基建处组织编制标底,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七条 开标由院领导主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派人参加。

第十八条 评标由学院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社会评委和学院评委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社会评委从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委库相关专家名单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学院评委由规划基建处提出候选人名单,在纪检监察、审计人员参与下抽签决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申请人或投标申请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申请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在招标、评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处罚的。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评标及评分办法在招标书中明确。

第二十一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开标后一日内完成,由评标委员会推荐在评标中得分排名第一至第三名的投标申请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侯选人名单之日起,对推荐的中标侯选人进行为期十天的公示。

第二十二条 学院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未能履行相关手续或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类推。

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学院招标部门向项目审批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备案报告。

第五章 投诉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投标申请人或其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学院提出异议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二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执行本办法的监督,受理对执行本办法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泄露标底等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投标人串通投标、贿赂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招标人取消投标申请人(或中标人)的投标(或中标)资格,并不再接受其对招标人其他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八条 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学院工作人员,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调离该工作岗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规划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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