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体育app下载官网(中国)有限公司修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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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体育app下载官网(中国)有限公司修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

湘城院政[2003]54号

(2003年4月11日)

 

为了规范我院维修工程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修缮工程包括学院预算内按计划安排的立项维修工程、水电和绿化工程以及各单位自筹经费或其他经费渠道安排的房屋修缮、改造、装饰装修工程,水电改造、安装工程,绿化美化工程等。

第二条 修缮工程具体由资产与校园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统一管理并组织实施,根据造价高低实行分段管理。

第三条 2000元以下的维修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户向管理处书面报告,说明需要维修的项目及理由。

(二)管理处接到报告后派管理员到现场察看,拿出施工方案连同预算一起按分管处领导→处长的审批程序审批。

(三)方案与预算批准后,由管理处确定施工队伍并管理和监督施工。

第四条 2000元以上(含2000元)、8000元以下的维修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户向管理处书面报告,说明需要维修的项目及理由。

(二)管理处接到报告后派管理员到现场察看,拿出施工方案连同预算一起按分管处领导→处长→分管院领导的审批程序报批。

(三)方案与预算批准后,由管理处确定施工队伍并管理和监督施工。

第五条 8000元以上(含8000元)、3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户向管理处书面报告,说明需要维修的项目及理由。

(二)管理处接到报告后派管理员和审计人员一道到现场察看,拿出施工方案连同预算一起按分管处领导→处长→分管院领导→院长的审批程序报批;

(三)方案与预算批准后,由监察室、审计处、管理处三家确定施工队伍。施工队伍确定后,由管理处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修缮工程实施招标管理。

(一)学院成立修缮工程招标领导小组,成员由院领导及监察室、审计处、计财处、工会、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地点设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招标工作。

(二)招标工作开始前,管理处应按照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做好维修工程的申报和立项工作;

(三)施工队伍入围的确定

1、组织报名并要求施工队伍提供下列资料:

(1)介绍信;

(2)施工队伍资质等级证书及工商营业执照;

(3)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和证件。

2、根据施工队伍报名时提供的资料和证件,由监察室、审计处、管理处进行队伍资质审核,必要时由监察室、审计处、管理处及使用单位对报名的施工队伍进行集体考察。

3、经审核、考察后提出施工队伍入围的初步意见(每个工程项目必须有三个或三个以上的施工队伍参与竞争),10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报分管院领导同意,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修缮工程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确定。

(四)招标准备

入围队伍确定之后,在实施招标前,应做好招标书的编制工作。招标书应具备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

2、项目名称及内容。

3、工期要求。

4、对工程质量及保修的要求。

5、招标方式及参加投标单位的资格,根据具体修缮工程的质量要求及特点,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方式。

6、投标书的编制内容。

7、合同主要条款。

8、工程结算。

9、付款方式。

10、奖惩办法。

(五)开标评标

1、按招标书规定的开标日期开标,在投标单位、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及使用责任单位代表等有关人员参加下公开举行。

2、评标人员产生办法。

根据具体修缮工程的不同特点,评标人员由招标领导小组成员、使用责任单位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具体人员由招标领导小组确定。

3、开标评标程序。

(1)宣布参加开标评标人员名单;

(2)当众检验投标单位法人代表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和证件;

(3)公布甲方标的和评标办法;

(4)当众检验和启封投标书;

(5)确定有效投标书;

(6)宣读有效投标书的报价、工期、工程质量等级或技术标准,对招标书的承诺和不接受内容的声明及有关说明;

(7)评标;

(8)参加评标人员在评标小组意见书上签字;

(9)宣布中标单位,评标会结束。

4、招标结束后,招标书、评标结果记录单(包括中标书)、合同报院监察室备案。

第七条 3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取费标准为工程直接费(含定额直接费、其它直接费、现场经费)加税金,3万元以上的工程招标标底根据定额直接费加税金确定。

第八条 维修工程施工完毕后,2000元以下的项目由管理处组织验收,2000元以上的项目由管理处和审计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管理处和审计处对工程项目按预算要求进行决算,决算后由计财处根据决算意见支付工程款。

第九条 如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按照合同或协议要求,区别不同情况,对施工方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或对管理员与验收员及有关责任人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资产与校园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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